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實施細則(試行)
(2019年10月14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19年11月14日省委辦公廳發布)
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,規范全省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《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(試行)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省工作實際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黨組(包含黨組性質的黨委,下同)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,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(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)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。
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,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。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。如出現分歧,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,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派出它的紀委研究決定。
第三條 因機構設置、人員配備等原因,市縣兩級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無法承擔審理任務的,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案件移送派出它的紀委案件審理部門(以下簡稱審理室)進行審理。
對涉及國家安全、國家秘密,或者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等敏感特殊案件,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案件移送審理室進行審理。
第五條 派駐紀檢監察組收到審理書面反饋意見后,應當及時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,由黨組討論決定并以黨組名義作出黨紀處分決定。
紀檢監察工委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,由紀檢監察工委報派出它的紀委研究決定。
縣(市、區)直部門黨組討論決定處分的黨員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復雜,或者給黨員以開除黨籍處分的,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縣(市、區)紀委審查批準。黨紀處分決定自縣(市、區)紀委批準之日起生效。
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派出它的紀委、本級直屬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,必要時可隨時報告。
黨組應當將黨紀處分決定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;給予向同級黨委備案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,還應當按照規定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。
第十條 對不服黨紀處分決定的申訴,由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受理。
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工委在派出它的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查機制,對黨組討論決定、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、性質認定、處分檔次、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,采取通報、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。
第十二條 本細則中涉及需機關黨委、機關紀委辦理的事項,對未設立機關黨委、機關紀委的部門,由黨組指定本部門有關機構辦理。
第十四條 黨的工作機關、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,參照本細則執行。
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干部政務處分,參照本細則辦理,并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,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、單位給予處分。
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按照本細則執行。